此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要求出口的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5类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资质,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
(1)已经获得NIOSH注册的N95口罩,在产品生物学测试、阻燃测试和血液穿透测试通过的情况下,可以豁免产品上市登记(510K),直接进行FDA工厂注册和医疗器械列名。
医用口罩需通过FDA注册,企业直接向FDA官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此外还有两种可选途径:
医用防护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其中无菌医用防护服需按照欧盟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MDD)或欧盟医疗器械条例EU2017/745(MDR)获得CE认证,非无菌医用防护服只需进行CE自我声明◆★■◆★◆。
医用口罩需按照欧盟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MDD)或欧盟医疗器械条例EU2017/745(MDR)加贴CE标志,对应的标准是EN14683。根据口罩产品无菌或非无菌状态,采取的合格评定模式也不同。
本文由作者自行上传,并且作者对本文图文涉及知识产权负全部责任■■★。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邮箱:)
美国对医用口罩和防护口罩同样区分管理■■,其中医用口罩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管理,而个人防护口罩则由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管理。
个人防护服需按照欧盟个人防护设备条例EU2016/425(PPE)获得CE认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3号公告称■◆■■★,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企业只需进行CE自我符合性声明,不需要通过公告机构认证。在准备好相应文件及测试报告等资料后,即可自行完成符合性声明。
注:各地区/口岸要求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官方信息为准,本文仅供参考。NO.4
在检查要求上,法检极为严格,这意味着医疗防护物资出口质量再一次得到严控。
法检即俗称的法定检验◆★★★■★,根据公告的附件名单,此次法检的医疗物资包括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等抗疫医疗物资◆★★。
个人防护口罩不属于医疗器械★★★■◆,但需符合欧盟个人防护设备条例EU2016/425(PPE)要求■◆◆★★,由授权公告机构进行CE认证并颁发证书,对应的标准是EN149。
(2)如果获得持有510K的制造商的授权★◆◆◆■★,可以作为其代工厂使用其510K批准号进行企业注册和器械列名。
据新华社采访报道,海关总署表示,此前医用口罩等商品出口◆★★,海关主要对出口数量◆■、是否侵权◆■、有无伪报夹藏等方面实施核验,本次公告则明确要对相关商品的质量实施检验■★◆。
对医用防护服和个人防护服的管理也类似于口罩的管理方式,其中医用防护服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管理■■■■★,而个人防护服由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管理。